更新日期:2026年03月13日
訂立勞動合同并非只能用中文,但必須以中文為法定基準文本。
一、核心規則(全國統一 + 地方條例一致)
必須有中文文本: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這是法定要求。
可同時附外文:允許同時用中文 + 外文書寫,但中外文內容不一致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禁止純外文:僅用外文、無中文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要求,在勞動爭議中通常不被認可。
二、法律依據
勞動部辦公廳復函明確:企業與職工簽訂合同必須中文書寫,亦可同時用外文,中文為正本。
多地勞動合同條例(江蘇、安徽、上海、杭州等)均統一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中外文本不一致以中文為準。
三、實操建議
優先使用純中文標準文本,***穩妥、無爭議。
涉外用工需附外文時,務必在合同中明確:本合同以中文文本為準,外文文本僅供參考。
僅用外文的合同,不得作為勞動仲裁 / 訴訟的有效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