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3年01月09日
年關將至,欠薪題目又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近日,一則山西女農夫工討薪遭當地民警粗暴執法死亡的新聞讓剛剛到來的新年喪失了一抹暖色。
“年年干活年年欠、年年欠薪年年討”,破解困擾無數農夫工的這一怪圈,還需寄托法律的力量。專家指出,建筑業層層轉包的包工制成為欠薪頻發的緊張緣故原由。應適時修改勞動法,完美勞動法律制度,同時嚴正查處建筑業違法轉包舉動,加大違法舉動處罰力度,久治不愈的欠薪頑疾才有可能根治。
建筑業成拖欠工資重災區
根據2014年人保部、公安部等八部門聯合在全國組織開展的農夫工工資付出情況專項檢查,全國超八成拖欠工資來自建筑業,建筑施工企業成為拖欠農夫工工資的重災區。
建筑業欠薪的緊張性究竟達到何種程度?2014年12月,由多所高?!瓣P注復活代農夫工計劃”、公益組織北京行在人間文化發展中間聯合發布的《現代建筑業欠薪機制與勞資沖突調研報告》表現,從建筑工人討薪的結算標準來看,“依照約定,全額結算”的比例僅為44.9%。有8%的欠薪案例,工人經過討薪依舊分文未獲。
“關注復活代農夫工計劃”提議人之一、北京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盧暉臨介紹,這項調研報告基于7年間跟蹤訪談和研究的138起集體討薪案例。調研者對一線工人進行了大量的深入訪談,在100余個建筑工地開展實證研究。
“四萬萬建筑業農夫工是中國建筑業的主力軍,他們為建筑業的快速發展作出了偉大貢獻,然而他們的勞動權益始終未能得到很好落實?!北R暉臨說,根據近年來對建筑業的跟蹤調研,除了拖欠工資,建筑業還存在三大用工亂象,成為侵害建筑業工人勞動權益的重要首惡。
“首先是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建筑業勞動合同簽訂不規范的征象普遍存在?!北R暉臨說。據《現代建筑業欠薪機制與勞資沖突調研報告》表現,在138起集體討薪案例中,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比例高達95%。
其次是社會保險覆蓋率低,建筑工人的工傷賠償權難以落實?!敖ㄖ袠I是工傷事故高發領域,工傷數占全國工傷總數的四成。但是建筑工人遭遇工傷事故后責任每每難以認定,因此拿不到足額賠償。”盧暉臨說。
盧暉臨在調研中還發現,建筑業職業安全培訓和勞保用具普遍缺失,導致工人工傷和職業病頻發。
包工制成建筑業欠薪禍首
“我國建筑業農夫工長期面臨勞動合同簽訂難、欠薪追討難、職業病認定難、工傷索賠難等難題,其緣故原由都可歸結到建筑業層層分包、轉包的通暢做法,可以說這種體系體例是建筑業農夫工陷入權益珍愛困境的禍首。”中國勞動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全興說。
盧暉臨介紹,建筑公司在承接建設項目后,將詳細生產義務分包和轉包給其他建筑公司。經過層層轉包后,工人招募和管理最后全落到包工頭這一級?!按蟛糠止と撕徒ㄖ静⒉恢苯影l生關系。工資由建筑公司付出給包工頭,再由包工頭發放給工人,整個過程基本靠口頭協媾和人際關系來維持?!北R暉臨說。
王全興指出,我國建筑法明確規定,提倡對建筑工程執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依此規定,實際中的建筑業層層分包、轉包是違法舉動。
2005年,當時的國家建設部發布了《建設部關于建立和完美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該意見的工作目標是,從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時間,在全國建立基本規范的建筑勞務分包制度,農夫工基本被勞務企業或者其他用工企業直接吸納,“包工頭”承攬分包基本禁止。
然而據《現代建筑業欠薪機制與勞資沖突調研報告》表現,建筑業層層盤剝的食物鏈至今仍普遍存在。在138起案例中,層層分包與轉包的比例高達97.1%。在拖欠建筑工人工資方面,勞務分包企業與開發商分列前兩名,所占比例分別為43.5%與31.2%;“欠薪包工頭”所占比例相對較少,為13.8%;總包施工企業所占比例為7.2%。
“與建筑業包工制相結合的是產業鏈自上而下的晚付制,這成為農夫工工資拖欠的緊張緣故原由。”盧暉臨說,晚付制詳細分為三個部分,建筑公司先行墊付開發商工程款進行施工,包工頭先行墊付建筑公司工程款進行施工,建筑工人每月從包工頭處支取肯定的生活費,足額工資只在工程結束后或年末同一付出。
“建筑業農夫工由此成為工程款拖欠、卷款、資金斷裂等經濟風險的承擔者,他們的勞動報酬權缺乏制度保障。每到年關,因討要工資而發生的集體性暴力事件在建筑行業一再發生?!北R暉臨說。
加大違法轉包舉動處罰力度
十多年來,中間和各級當局出臺的關于解決農夫工工資拖欠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達到200多個。然而時至今日,許多農夫工還在討薪囧途上奔波,當局依舊在探索解決題目的良方。比如,陜西省西安市人社局等7部門組成“一廳式”集中辦公,專門幫農夫工討薪,從2014年12月29日起,到今年2月10日結束。
專家指出,根治建筑業欠薪頑疾,還需法律發力。王全興說,現行立法關于外包用工責任分配的唯一規定是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小我承包經營違背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小我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意味著,除承包人是小我的情況外,發包人對承包人用工不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是當前層層分包、轉包征象不可遏制的緊張法律緣故原由。
“在勞動立法中,應當扭轉外包用工中用工責任分配的失衡格局,即由正視承包人責任、忽視發包人責任轉向二者責任并重。尤其是應盡快修改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發包人對承包人用工同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唯有如許,才可以破解建筑業農夫工的權益珍愛困境。”王全興說。
盧暉臨建議,立法明確承認由包工頭招募和管理的建筑業農夫工與建筑公司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以解決建筑業農夫工依法維權的制度阻礙。同時,嚴正查處建筑業的違法轉包舉動,加大處罰力度,采取降低天資等級、取消施工允許證等手段從嚴處罰。
盧暉臨還認為,相干部門應下發有關建筑業農夫工工資管理的辦法,要求施工總承包企業設立農夫工工資付出專用賬戶,并按勞動法相干規定落實建筑工人的工資月付制,明確規定建筑公司的經濟合同糾紛不得影響工資專用賬戶的工資月付制。